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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玻股份2019年报被质疑:大额未分配利润留存于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5-19 浏览量:1438 来源:资本邦
5月18日,资本邦获悉,北玻股份(002613.SZ)收到年报问询函。
 
深交所在对公司2019年度报告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关注到如下事项:
 
1、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为:自2018年11月起,公司对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玻电子”)失去实际控制,2019年度北玻电子不再纳入北玻股份合并财务报表范围。2019年末,公司对北玻电子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额、长期应付款金额、其他应收款金额分别为10,858.77万元、2,058.58万元、1,530万元,占公司期末资产总额197,922.45万元的5.49%、1.04%、0.77%。公司已就北玻电子失控事项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 补充披露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已采取和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报告期末公司未对北玻电子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要求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要求会计师详细说明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及出具保留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恰当,是否存在以保留意见替代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第四季度实现净利润1,722万元,扣非后净利润486万元,2018年第四季度公司实现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1,819万元、-6,420万元。要求公司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第四季度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同比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是否存在第四季度突击创利的情形。要求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019年年报显示,公司报告期内处置控股子公司北京北玻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北玻公司”)剩余36%股权,持有待售资产期初余额为6,336万元,期末余额为0元。2017年12月2日,公司对外披露《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北京北玻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司以9,504万元转让北京北玻公司54%股权。要求公司补充说明处置北京北玻公司36%股权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方、交易对价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处置事项是否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要求,本次处置与前次处理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对公司报告期内净利润的影响,截至目前处置款项的收回情况。要求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2019年年报显示,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北玻玻璃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北玻”)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为2.59亿元、4,427万元,同比分别增长25%、180%,主营业务为深加工玻璃,要求公司结合天津北玻行业发展情况、核心竞争力、竞争对手分析,补充说明天津北玻营业收入、净利润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要求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报告期末,公司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1.14亿元,坏账准备1.01亿元,要求公司: 结合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前五大应收账款客户主要财务数据情况、无法收回的原因、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依据,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末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公司报告期末第一大客户应收账款余额2,222万元,坏账准备余额1,204万元,要求公司补充说明该客户是否属于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并说明原因及合理性,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要求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报告期内,公司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明细中其他转出金额为1,465万元,要求公司补充说明上述转出的具体情况,对公司报告期内净利润损益的影响。要求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报告期末,公司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包括天津北玻科研楼及厂房、洛阳北玻六期厂房,账面价值分别为7,026万元、6,376万元。要求公司补充说明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原因,预计办理的时间,是否存在重大障碍。要求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公司对北京北玻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应收股利余额173万,账龄2-3年,要求公司补充说明上述股利长期未支付的原因,北京北玻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是否具备支付能力。要求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公司2019年年报显示的净利润为2,662.84万元,2020年2月29日披露的业绩快报净利润为1,967.45万元。要求公司说明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1.3.7条规定致歉并披露相关内容,是否及时对外披露业绩快报修正情况,在财务管理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要求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要求公司: 结合公司业务模式及发展阶段、最近三年对外投资情况、报告期末资金情况及资金需求、盈利能力等,量化分析连续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 要求说明公司主要子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最近三年的盈利情况及现金分红情况,是否存在大额未分配利润留存于子公司的情形,以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要求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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