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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晶华玻璃获临时排污许可

发布时间:2021-01-12 浏览量:1625 来源:中国建材报
1月7日,一位读者向本报记者提供12369环保信访平台答复内容,受理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伊州区环境监察大队答复的调查处理情况显示,新疆新晶华浮法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晶华玻璃)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未按时完成,企业已办理临时排污许可证,许可证号:916522015564848212001R。
 
新晶华玻璃位于哈密市南部工业园区重工业加工区。该公司迁建600t/d超白浮法玻璃生产线项目2014年曾短暂投产,数月后停产。2020年8月24日,该公司与新疆晶尊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晶尊玻璃)签订承包协议,将生产线全部设备、厂房及附属设施、设备、工具、技术资料等承包给晶尊玻璃。2020年9月18日,该项目在脱硫、脱硝、除尘污染治理设施未建设完成的情况下进行烘窑,当年10月20日正式出产平板玻璃。
 
2020年1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伊州分局(以下简称伊州分局)向新晶华玻璃、晶尊玻璃下达3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2020年11月20日向上述企业下达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除处以罚款外,伊州分局还责令新晶华玻璃在45日内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完成需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即2020年12月25日之前完成整改;责令承包商晶尊玻璃7日内改正原辅料、煤炭等物料露天堆放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晶尊玻璃立即改正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伊州区环境监察大队2021年1月7日的答复内容显示,新晶华玻璃脱硫、脱硝设施主体已建设完成,管路连接、线路、控制设施全部完成安装并开始进行单机调试;企业余热锅炉已建成;“关于生产线和在线监测设施进行验收问题,企业目前已委托第三方公司并签订协议”。
 
从以上答复内容可知,截至伊州区环境监察大队在12369平台答复时,新晶华玻璃平板玻璃生产线除尘设施主体并未建设完成;脱硫、脱硝设施完成安装且还在单机调试中,并未完全投入使用;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在线监控设备未完成建设。
 
记者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查阅得知,2020年12月2日,新晶华玻璃向哈密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了申请排污许可证资料。经审查,该公司存在“不能达标排放”“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等问题,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并向该公司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916522015564848212001R)一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现在已经没有(临时排污许可证)这个说法了。”不过,他同时表示,限期整改通知书也可以视作临时排污的许可,但仅限于整改期限内。如果超过了整改期限,就不能再排污。企业应该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完成整改之后,向核发部门提交整改报告,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不过,上述《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未显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计划等内容。
 
无证排污将会受到哪些处罚?生态环境部网站的常见问题解答栏目,给出了明确答复: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无证排污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该法同时还规定,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中的超标或超总量排放以及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可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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