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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建筑外立面不得采用镜面玻璃

发布时间:2021-03-01 浏览量:1779 来源:海西晨报 作者:张玲玲
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两部法规

建筑外立面不得采用镜面玻璃
 
近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41会议,表决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市人大各专委会关于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处理的审议结果的报告,以及人事事项。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用法治力量助推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构建大城管治理格局,推动厦门市不断提升城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分为总则、监督管理、生态保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更高水平建设高颜值的生态花园之城提供制度支撑。条例规定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采用玻璃幕墙等反光材料。建筑外立面采用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不得采用镜面玻璃或者抛光金属板等材料。作为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根据立法的规定,《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还需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各专委会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处理的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综合交通建设的议案”“关于增设专门非机动车道让市民安全出行的议案”被列入常委会议程交由市政府办理。会议要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市人大各专委会要加大督办力度,确保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会议任命薛坚、莫建鹰为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洪智勇为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会上新任命人员进行了庄严的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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