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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自爆”责任主体无法规定除非事先约定

发布时间:2018-04-21 浏览量:2521 来源:新玻网 作者:刘东阳
玻璃自爆
 
一般指钢化玻璃在非外力作用下且爆点有明显“蝴蝶斑”现象的玻璃破损叫“自爆”。而玻璃破损是指各类型玻璃失去完整性且达到不能正常使用状态。非外力的自爆主要是破损处没有明显的外力冲击点。
 
个人认为“自爆”是一种随机性但可以避免的自然现象,技术上可以杜绝钢化玻璃发生“自爆”,但目前无法普及实现,因为要解决此问题,技术成本非常高,性价比还不足以让人类去实施。但也可以通过在成本优化下通过适当提升玻璃原片质量、调整设计方案(版面及强度上改善)、优化玻璃深加工工艺(减少划伤、降低钢化应力、提高应力的均匀性、均质处理)等手段降低建筑幕墙、玻璃家具、淋浴房等玻璃“自爆”带来的伤害。
 
钢化玻璃“自爆”在国内有千分之三免赔的行规,但这个“千分之三”没有这个明确的出处,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因为有关钢化玻璃的“自爆率”到目前为止全球都没有给出个明确的计算公式,目前的计算也五花八门,比如有的采用重量计算,有的采用数量(片数)计算,也有采用面积计算的。根据目前的粗略统计,非外力破损率离散性非常大,高的在百分之几,低的在万分之几,甚至十万分之几。由于目前对“自爆率”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因此玻璃“自爆”责任主体还无法规定,除非双方合同主体事先约定。
 
钢化玻璃“自爆”与传统概念的破损是不一样的,但其可归为特殊概念的破损。对于责任划分,我认为目前技术及法规上都无法实现,原因如下:首先,玻璃生产厂家又分为浮法原片生产厂家和玻璃深加工厂家。其次,从目前对钢化玻璃“自爆”原因的研究结果来看,主因还是在原片的质量上,不过跟深加工工艺也有一定的关联;但目前的国家规范对原片的要求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要求,即浮法原片生产厂家即使提供优质的建筑级原片,也无法达到杜绝钢化玻璃自爆对杂质的要求。最后,依据目前玻璃运作模式,深加工厂家仅仅是一个依据购买方提供的设计进行加工的角色,对设计是否合理、是否达到要求基本没有概念,也无法改变。绝大部分施工方也是如此角色。
 
对于“自爆”和“破损”,我认为不能混淆概念,传统概念“破损”根源是显性的,容易被大家理解及接受;而“自爆”是隐性的,需要相关行业共同努力,特别技术研发的投入及法律法规强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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