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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玻集团因废气排放超标被环保局重罚40万

发布时间:2019-10-26 浏览量:1703 来源:和讯网
10月25日,河南洛阳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洛阳玻璃(600876,股吧)全资子公司洛玻集团龙门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因玻璃熔窑废气出口烟尘排放浓度为106毫克/立方米,超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50毫克/立方米的112%,为此,洛阳生态环境局认为其行为已构成违法,给与40万元的处罚。
 
洛玻集团因废气排放超标被环保局重罚40万
 
2019年7月9日,洛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洛玻集团龙门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洛阳市环境监测站对洛玻集团龙门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玻璃熔窑废气出口进行了样品采集及监测分析。洛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NO:2019-J52)显示:洛玻集团龙门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玻璃熔窑废气出口烟尘排放浓度为106毫克/立方米,超过《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495-201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50毫克/立方米的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洛阳生态环境局认为,洛玻集团龙门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2019年9月9日,洛玻集团龙门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处罚告知书后提交申辩材料解释,2019年7月9日人工监测结果烟尘排放浓度为106毫克/立方米,在线监测数据为16毫克/立方米,当日下雨有可能造成数据异常,不宜作为超标处罚依据。
 
同时,还表示,公司在收到处罚巨告知书后立即整改,现已达标排放,不是主观原因,处罚将会对企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请求免于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
 
经洛阳生态环境局复核认为,人工监测符合技术规范,监测数据为有效数据,行政处罚依据准确,洛玻集团龙门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辩理由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认定,不予采纳,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显示,洛玻集团龙门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报告表类项目浓度超标100%以上200%以下或总量超标80%以上100%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浓度超标100%以上200%以下或总量超标80%以上100%以下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登记表类项目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报告表类项目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报告书类项目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经研究决定,给与洛玻集团龙门玻璃有限责任公司40万元的行政处罚。
 
洛玻集团因废气排放超标被环保局重罚40万
 
天眼查资料显示,洛玻集团龙门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为上市公司洛阳玻璃出资7000万元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主要经营浮法玻璃的生产销售;玻璃及相关原料、矿产品的加工销售;玻璃工艺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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