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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玻璃虚增业绩获行政处罚 原法人及财务总监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发布时间:2020-03-25 浏览量:1756 来源:财经网
3月24日,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玻璃”,股票代码:300093.SZ)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15-2018年,金刚玻璃连续四年财报存在信披失实,被行政处罚。
 
公告显示,金刚玻璃于2019年1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根据Wind平台公司介绍,金刚玻璃是国内玻璃深加工行业的龙头企业,主要从事特种玻璃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产品主要分为安防玻璃和光伏建筑组件两大类,应用于大型公共建筑设施、特种车辆、船舶、轨道交通行业。
 
经查,金刚玻璃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5年半年报、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和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金刚玻璃通过伪造定期存款合同和虚构利息收款方式虚增利息收入,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方式虚增销售收入及回款,并通过虚增产量分配真实成本的方式虚增营业成本。通过上述方式,金刚玻璃《2015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4138.19 万元,虚增利息收入460.87万元,虚增利润4461.3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12.67%。《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5458.76万元,虚增利息收入919.54万元,虚增利润6205.34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72.9%。
 
《2016年半年度报告》虚增收入1043.3万元,虚增利息收入439.24万元,虚增利润1482.5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78.57%。《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4177.61万元,虚增利息收入878.05万元,虚增利润 4987.67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22.26%。
 
《2017年半年度报告》虚增利息收入408.74万元,虚增利润408.7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5.43%。《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息收入610.71万元,虚增利润610.71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8.04%。
 
二、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虚增货币资金,2015年年报、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金刚玻璃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定期存款合同,配合营业收入造假虚构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金刚玻璃《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45088.1万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27.75%和净资产的51.62%;《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2497.22万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25.41%和净资产的37.22%。
 
三、金刚玻璃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金刚玻璃2016年、2017年、2018年的年度报告均披露,拉萨市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金刚”)为持有金刚玻璃5%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十六条第四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拉萨金刚为金刚玻璃的关联方。
 
2016年至2018年,金刚玻璃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者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关联方拉萨金刚提供非经营性资金 302,198,989 元用于支付股票解质押及质押利息、相关单位和个人资金往来、借款利息等用途。上述关联交易发生的金额,2016年全年为25,856,589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017年全年为120,970,000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2018年上半年为84,845,000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2018年全年为 155,372,400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3月后,庄大建不再担任金刚玻璃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再为金刚玻璃实际控制人,但其继续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案证据显示,庄大建存在策划组织金刚玻璃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等行为,指示相关人员将金刚玻璃资金转移至其控制的拉萨金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庄大建的上述行为符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所述“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广东证监局认为,金刚玻璃披露的《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 中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金刚玻璃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本案事实、责任人职务及其实际履职情况、审议相关定期报告的会议决议、会议表决情况、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等,对金刚玻璃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庄大建、林仰先、林文卿、林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罗伟广、苏佩玉、范波、罗嘉贤、杨时青、蔡祥、卢侠巍、陈小卫、肖蔚红、陈伟英、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肖华、林顺福、林伟锋、支毅、庄毓新、陈伟英。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拟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庄大建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林仰先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四、对林文卿、林臻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五、对罗伟广、苏佩玉、范波、罗嘉贤、杨时青、蔡祥、卢侠巍、陈小卫、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肖华、林顺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六、对林伟锋、支毅、庄毓新、梁艳媚、肖蔚红、陈伟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此外,庄大建在金刚玻璃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直接组织、策划、领导并实施了涉案违法行为,是最主要的决策者,其行为直接导致金刚玻璃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拟决定:对庄大建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林仰先时任金刚玻璃财务总监,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其职责、具体实施行为直接相关,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拟决定:对林仰先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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