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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振华玻璃厂大气污染赔偿增700万

发布时间:2016-06-27 浏览量:2370 来源:齐鲁晚报
   近日,停产一年多的德州振华玻璃厂开始拆除部分设施,开启搬迁计划。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纠纷一案在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首个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庭审中,双方代理人就赔偿金额及有无法律依据等问题展开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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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索赔总额从2820万增至3526万
  
  2015年3月19日,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振华)因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遭到中华环保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环联)起诉,索赔2820万元(齐鲁晚报2015年3月21日曾报道)。此次庭审中,中环联代理律师张猛提出五点诉讼,包括要求德州振华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增设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德州振华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公开道歉,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由2040万元变更为2746万元,赔偿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赔偿款项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治理。
  
  张猛认为,德州振华是一家从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产品制造的企业,生产厂址处于市区,周围多为居民小区,2号线和3号线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进行投产,两个烟囱向大气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居民生活。此外,在被环保部门多次处罚后,未进行整改且持续进行生产,无视环保和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环联提供的鉴定意见书,依据被告超标排放污染物所产生的污染物总量(超标物)计算出虚拟治理成本,要求德州振华据此赔偿。
  
  玻璃厂辩称每年都缴巨额排污费
  
  被告方德州振华的代理律师张顺华认为,企业于2015年3月27日全部停产,且企业在此之前积极整改。按照省环保厅的整改要求,德州振华的整改期限为2015年3月底,中环联在省环保厅规定的整改时间内提起诉讼,不符合整改要求。
  
  “企业有排放指标,每年缴纳巨额排污费,环境没改善不是振华一方的责任。”德州振华的代理律师刘洪赞说,企业排污没有超过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十二五”规划所规定的排污总量,对于超标排放的部分,也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缴纳的排污费是为了治理环境,单单将责任归咎于被告,他们无法接受。
  
  据了解,德州振华在德城区“十二五”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中,被允许的排放总量二氧化硫2010年为2539.4吨,2013年为2539.4吨,2015年为2081.3吨,氮氧化物均为403吨,每年缴纳的排污费在200万元左右。
  
  企业负责人首发声称起诉证据不充分
  
  “希望审判以法律为依据。”24日下午,振华公司负责人接受了齐鲁晚报记者的独家采访,首次就环保公益诉讼案表态。在他看来,企业于1982年建厂,当时周边是水塘和野地,后来才建了居民楼,先有工厂后有小区,污染责任不在振华。此前,振华已投了3000万建成了大部分治污设施,积极整改,企业没有无视环保与法律。另外,玻璃生产只能边整改边生产,若停产整改,每条生产线损失上亿元。
  
  该负责人还认为中环联所列证据不充分,首先评估报告的公章与机构名称不符,不是国家所承认的评估机构,评估无法律效力。调查取样没有代表性,报告中作为数据参考的3家脱硝厂并未注明企业名称,这会影响虚拟治理成本的计算。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公益诉讼索赔对象应是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后果,而中环联也未能证明振华玻璃厂带来的污染后果。被起诉时,德州振华正在技改,还没到最后治理期限,在此时期提起诉讼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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