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新玻网,我们将会竭尽全力为您服务!

印度对涉华耐热玻璃器具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发布时间:2022-05-19 浏览量:1695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022年5月6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阿联酋的耐热玻璃器具(Opal Glassware)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建议继续对中国和阿联酋的涉案产品实施为期5年反倾销措施,以到岸价(CIF)方式分别计征30.64%和4.38%的反倾销税。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7013项下的产品。
 
2010年8月26日,印度商工部应国内企业应TPM Consultants&Solicitors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阿联酋的耐热玻璃器具启动反倾销调查。2011年8月9日,印度财政部发布通报第72/2011-Customs号,对中国和阿联酋涉案产品分别征收0.82~0.98美元/千克和0.68美元/千克的临时反倾销税。2011年11月23日,印度财政部发布通报第103/2011-Customs号,决定对中国和阿联酋涉案产品分别征收41.61%~110.17%和36.73%的反倾销税。2016年7月8日,印度商工部应国内企业La Opala RG Limited和Hopewell Tableware Pvt.Lt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阿联酋的耐热玻璃器具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7年8月9日,印度财政部发布通报第37/2017-Customs(ADD)号,决定继续对中国和阿联酋涉案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以到岸价(CIF)方式分别计征30.64%和4.38%的反倾销税,有效期至2022年8月8日。2021年9月9日,印度商工部应国内企业Borosil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阿联酋的耐热玻璃器具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编译自:印度商工部贸易救济总局官网)
(赵广霞编译)

注:新玻网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新玻网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标明文章作者和“来源:新玻网”,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新玻网或将追究责任。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新玻网编辑或补充。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