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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建委印发《上海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区级巡查工作导则》

发布时间:2023-08-08 浏览量:1546 来源:澎湃新闻
上海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区级巡查工作导则

为进一步落实《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加强本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建筑监督管理,降低玻璃幕墙高坠风险,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印发《上海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区级巡查工作导则》。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开展的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区级巡查。
 
工作要求
 
1、行政管理部门告知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开展区级巡查工作时,应发放《区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管理告知书》,告知业主或受委托物业单位有关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管理方面的政策及要求。同时,督促业主或受委托物业单位签署当年度《幕墙安全运维承诺书》,并上传“上海市建筑幕墙管理平台”。
 
2、管理行为检查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业主或受委托物业单位是否制定既有建筑玻璃幕墙日常养护制度;是否落实专人负责;是否建立定期自查制度并留存相关记录或台账等材料;是否在显着位置张贴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二维码等。
 
还应重点检查“管理平台”使用情况,如专人账号绑定情况;是否按照要求及时填报、并更新“管理平台”上的信息;在日常安全维护中涉及的自查报告、定期检查报告、安全性鉴定报告、应急处置、隐患整改措施的填报情况等。
 
3、现场隐患检查
 
重点检查幕墙玻璃面板、开启系统、主要承力结构件、连接构件(螺栓)、幕墙密封系统及幕墙排水系统等项目的质量安全情况,是否存在私自改装情况,是否发生过坍落、外凸,是否存在高坠风险等使用安全问题及整改情况,及其它严重危及玻璃幕墙使用安全的情况。
 
4、楼宇风险等级评定
 
根据《既有玻璃幕墙风险系数分级表》,从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使用年限、使用场所、高度等方面,开展楼宇风险等级评定,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检查人员应通过现场调查,逐渐完善“管理平台”内的楼宇风险等级评定。
 
5、隐患处置要求
 
当现场检查发现隐患时,检查人员应根据隐患情况,按照《现场检查隐患处置流程》,通过“管理平台”如实记录在《上海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检查表》中,并进行分类处置。
 
(一)发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高坠隐患时
 
如业主或受委托物业单位能当场采取有效的避险措施,并立即将应急处置图片上传至“管理平台”的,由检查人员发送《区既有玻璃幕墙建筑检查整改电子告知单》,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进行复核确认。
 
当业主或受委托物业单位无法当场上传有效的应急避险措施时,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应立即开具《区既有玻璃幕墙建筑检查整改通知单》,责令其整改,尽快消除高坠隐患。
 
(二)发现不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高坠隐患时
 
当业主或受委托物业单位当场采取有效的应急避险措施,并立即上传“管理平台”的,不开具“整改单”。如无法当场上传有效的应急避险措施的,由检查人员发出“电子告知单”,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开具“整改单”。
 
“整改单”均应加盖公章,并送达业主或受委托物业单位处。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应根据“77号令”的规定,在“整改单”中责令完成整改时间截止后,开展整改落实情况督查工作。凡认定无需开具“整改单”的,需在“管理平台”上填写理由。
 
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特定地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导则有关要求,开展本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区级巡查工作。巡查工作质量纳入“全市各区玻璃幕墙监管效能综合评价”指标内。基于指标体系,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开展既有玻璃幕墙区级巡查工作监督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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