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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企业废水严重污染河水 企业被罚29余万负责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8-11-24 浏览量:1659 来源:重庆法制报 作者:张柳妞
玻璃企业废水严重污染环境 企业被罚29余万负责人被判刑
 
11月22日上午,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并邀请部分全国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媒体记者旁听此次庭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今年8月9日,市五中法院受理了检察五分院起诉四川隆昌红动玻璃有限公司渔箭分公司(以下简称红动玻璃渔箭分公司)、四川隆昌红动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动玻璃公司)环境污染责任案。
 
检察五分院起诉称,红动玻璃渔箭分公司负责人卢某为节约处置费用,于2017年1月17日联系罗某将喷釉车间循环池的废水当一般生活废水用罐车拉出公司随意处置,废水经市政雨水管网流入荣昌区安富街道通安河,造成河水呈红色。
 
该事件在当地的群众中反映强烈,后经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卢某和罗某分别被江津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和9个月,市五中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检察五分院在履职中发现,红动玻璃渔箭分公司的非法排污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依职权向市五中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五分院认为,红动玻璃渔箭分公司系红动玻璃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为节约治污成本,其分公司负责人卢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处理非法排放含有六价铬等危险废物的废水12吨,造成荣昌区境内通安河等河水严重污染,造成IV级突发环境事件,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法排放喷釉废水产生的损失265934.08元、生态修复费13459.2元、司法鉴定费15000元,合计294393.28元,并判令被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市五中法院受理本案之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及时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向荣昌区环境保护局送达了《受理公益诉讼告知书》,依法履行相关诉讼准备程序。
 
为确保该案得到公正、公开、高效的审理,合议庭及时制作了庭审预案,并依法确定了由4名人民陪审员与3名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共同参与本案的审理。同时,11月22日,市五中法院还邀请部分全国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媒体记者旁听此次庭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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