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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4家企业受到环保处罚

发布时间:2019-02-20 浏览量:1410 来源:绍兴早8点
绍兴4家企业受到环保处罚

近日,县环保局公布了4家有破坏环保行为的企业,并对其做出了处罚决定。

新昌县乐泰制冷配件厂违反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有关规定案
 
新昌县乐泰制冷配件厂制冷配件生产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新昌晶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有关规定案
 
新昌晶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4年年底建成玻璃制品加工生产项目,未配套建设完善相应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

新昌县佳成针织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案
 
新昌县佳成针织有限公司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2年11月建成针织生产项目,未配套完善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2、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

新昌县捷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违规设置排污口案
 
根据环评审批和验收要求,新昌县捷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无废水外排,现场检查当日该公司因疏于管理,雨水排放口处阀门未关紧,降尘废水未经沉淀后回用直接通过该排放口外排环境,雨水排放口已成为排污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拆除违规排放口,并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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