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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查处一钢化玻璃加工厂 废水排放总铅含量超标68.9倍

发布时间:2019-05-06 浏览量:1565 来源:星辰在线 作者:陈贝贝
近日,长沙县行政执法江背分局对辖区内涉水企事业单位进行了一次“大排查”、“大体检”。当检查至江背镇福冲村某钢化玻璃加工厂时,几个白色桶子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
 
当了解到这是用来处理清洗油墨装备的废水时,执法人员立即警觉起来,迅速向领导汇报并邀请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六分局执法人员来指导办案。
 
执法人员正对辖区内涉水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正对辖区内涉水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
 
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钢化玻璃的制造,其在制造钢化玻璃印花时,将清洗印花模具(印花网板)的油墨废水排至厂房外两个沉淀池,该公司员工阳某利用水泵将沉淀池的油墨废水抽至3个装水容器(白色塑料桶)。经过3天沉淀后打开装水容器阀门,将部分废水直接对厂房外的雨水沟进行排放,油墨废水通过雨水沟流入雨水井,再经管道排入外环境。
 
执法队员对工厂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
执法队员对工厂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加工厂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外排第二个雨水井废水化学需氧量、氟化物含量分别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355mg/L、3.8mg/L。外排第二个雨水井废水中总铅、总镉含量分别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1标准68.9倍、65.1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长沙行政执法江背分局负责人王在峰表示:“此案件的发生既反应了企业本身环保相关知识的匮乏,也反应了其法律意识的淡薄”。
 
企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认为通过简单沉淀,排除上层漂浮的油渍就可以处理掉废水中的油墨,从未意识到他们的行为会给周围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也不知道外排废水中的重金属超过国家标准3倍便可入刑。
 
作为浏阳河流域内的涉水企业,所排放的废水最终都将流向我们的母亲河,危害的是整个流域的生态环境。对于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法重点防治,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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